另查明:2012 年12 月14 日,上届清江花苑业委会与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和公司)签订《清江花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该物业服务合同已在小区公告栏张贴。2015年3 月15 日,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向谐和公司发函催缴2014 年度公共收益,谐和公司答复称,将于2015 年3 月30 日前将2014 年度公共收益情况提交并公示,具体欠缴金额及结算日期将与被告商定后实施。2015 年6 月19 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物业变更公示》,告知小区业主:接谐和公司通知,因其面临破产,推荐江苏启成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启成公司)进行托管。后被告与启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公告栏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孙庆军因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与被告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举证招标时间为2013 年7 月的清江花苑小区屋面、墙体防水工程的开标、评标公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征询意见表及部分公摊明细等涉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文件。原告孙庆军对此认可,但认为被告应公布全部维修资金的情况,而非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